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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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rio Alexis Portella
伊斯蘭中宗教自由的困境

PHOTO: SHUTTERSTOCK
問題不在於伊斯蘭主義者對宗教信仰的表達,而在於隨之而來的社會政治困境。
馬里奧·亞歷克西斯·波泰拉(Mario Alexis Portella)
2022年6月12日
涉及思想和良知自由問題的《歐洲人權公約》(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指出(https://fra.europa.eu/en/eu-charter/article/10-freedom-thought-conscience-and-religion):
「一個人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體現在只受法律所規定的制約,並且在民主社會中,為公共安全的利益,為保護公共秩序、醫療或道德,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第9、2條)
這一條款本質上承認,盡管一個人有權行使或不行使其宗教信仰,但如果一個國家的政治體認為一個人或一群人的宗教表達(方式)是對其社會秩序的威脅,就可以限制宗教表達的自由,甚至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懲罰有關的人。
最近,格勒諾布爾市(Grenoble)就穆斯林婦女在公共場合把比基尼(https://www.theguardian.com/world/2022/may/26/grenoble-takes-on-french-state-as-burkini-legal-row-reaches-highest-court)當作泳衣提起訴訟。索馬希格多斯(Soma Hegedős)在其文章《宗教自由背景下的穆斯林宗教服裝》(Muslim Religious Clothing in the Context of Religious Freedom)(https://www.hungarianconservative.com/articles/current/muslim-religious-clothing-in-the-context-of-religious-freedom/)中解釋道:「不僅在法國存在關於穆斯林服裝的法律爭論:自20世紀90年代以 來,這個問題在歐洲一直是一個挑戰,歐洲斯特拉斯堡和盧森堡的法院已經對這類案件作出了幾項裁決。」
法國經常遭到指責被稱為恐伊斯蘭,因為它禁止在公立學校使用布卡(長袍)和戴頭巾等宗教標誌
法國是歐洲擁有穆斯林人口最多的國家,因為其對在公 立學校穿戴罩袍和頭巾等宗教標誌的禁止,經常遭到指責是恐伊斯蘭。穆斯林認為這是對他們宗教言論自由的直接侵犯。然而,法國世俗主義(宗教政治分離)的捍衛者說,這是對其目的將宗教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的法律的根本誤解。與歐洲其他法律相同的格勒諾布爾案是否違背了歐盟關於宗教自由的公約?
需要指出的一點是,穆斯林的宗教自由與基督徒的宗教自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基督徒信奉制度化的宗教和國家(政治)之間的分離,而伊斯蘭則不一樣。
宗教自由作為一項政治權利
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是作為國家本身組織起來的,但其政府權力有限,因為政府的存在是為了執行與社會需要有關的某些職能。
已故的約翰·考特尼·默里(John Courtney Murray, S. J.)起草了《第二次梵蒂岡宗教自由宣言》(Vatican II Declaration on Religious Freedom, Dignitatis Humanae,1965年)(https://www.vatican.va/archive/hist_councils/ii_vatican_council/documents/vat-ii_decl_19651207_dignitatis-humanae_en.html),他明確指出:「宗教自由的問題出現在政治和社會秩序中—在人民和政府以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秩序中。」[1]
說到政教分離,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to the US Constitution)詳細規定了政教分離的概念—「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有關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默里(Murray)闡述道(https://library.georgetown.edu/woodstock/murray/whtt_c2_1954d):
「美國人的論點是,政府在法律上並非無所不能。其權力是有限的,而限制的原則之一是國家和教會在它們的目的、方法和組織方式上是有區別的。」
這是因為在一些前美洲殖民地,以及後來的美利堅合眾國的一些州,對美國人實行制度化的宗教。在佛吉尼亞州,例如,如果一個沒有公開堅持和財政支持英國國教–就是之後成為的聖公會教會,國家有權剝奪個人的權利和特權,如擔任公職或維護一個職業—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他們不支持他們聖公會/聖公會教徒的話,甚至孩子可以被帶走離開他們 的父母。正是這種過分行為促使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在他的《建立宗教自由的法案》(Bill of Establishing Religious Freedom,1779年6月12日)中提倡政教分離。[2]
然而,宗教自由並不意味着個人可以要求反對真理的「權利」或要求與自然法則相抵觸的「自由」,就像LGTB+運動所宣稱的那些「自由」。
進退兩難的是,伊斯蘭中某些以宗教為基礎的信條,就像伊斯蘭教法中的那些信條,不僅對個人構成危險,而且威脅到社會的共同利益。
伊斯蘭宗教表達的困境
從歷史角度講,伊斯蘭既是一個教派,又是一個沒有任何官僚機制或教士的政治和宗教的共同體。在這個群體中,先知穆罕默德是唯一對神聖至高無上統治著所有的人類活動的法律權威闡述者和解釋者;它是一個在一個人的庇護祝福下主張平等的和無分化的體系,但這個人沒有立法,而只是闡述了他所宣稱的真主的啟示。
正如《伊斯蘭:和平的宗教?–對自然權利的侵犯和西方的掩蓋》(Islam: Religion of Peace? – The Violation of Natural Rights and Western Cover-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