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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認識伊斯蘭法
依據來源
信仰基礎
原則
「伊斯蘭教法(Sharia)」這個詞只在古蘭經45:18中出現過一次,意思是「方式」(道路),指的是在某件事上給穆罕默德的神聖戒律。
歷史層面:伊斯蘭從穆罕默德遷到麥地那開始,就在政治上實行統治,開始建立真主在地上的統治。所以穆斯林必須組織和管理他們的社會。
神學層面:伊斯蘭強調與真主關係的儀式和規則,稱涵蓋了個人可能面臨的每一種情況,所以法律是非常重要的;「合法」與「合乎宗教」幾無差異,法律是神聖啟示而來。
真主給與的使命:對人給與真主法律的知識,人就可以履行。穆斯林要使全世界[伊斯蘭化],順服真主就會得勝,在末日前穆斯林會征服全世界,在全世界執行伊斯蘭教法。
真主的安排:
真主降示古蘭經,以便穆罕默德據真主所昭示的律例,而替眾人判決(古蘭經4:105;5:49,50;6:114)
真主必定在大地上設置一個代理人(古蘭經2:30)
真主已定案之事,信士不宜自行選擇(古蘭經33:21)
吩咐穆斯林接受這些安排:
穆斯林當請穆罕默德判決他們之間的紛爭,而他們的心裡對於穆罕默德的判決毫無芥蒂(古蘭經4:65)
穆斯林不要超越真 主的法度(古蘭經4:13)
穆斯林的事務由協商而決定(古蘭經42:38)
穆斯林服從穆罕默德等同服從真主,反對穆罕默德等同反對真主:
誰服從穆罕默德,誰確已服從真主(古蘭經4:80)
誰在認清正道之後反對穆罕默德,而遵循非信士的道路,真主將聽誰自便,並使他入於火獄中(古蘭經4:115)
穆斯林當服從真主、穆罕默德和他們中間的主事人(古蘭經4:59)
當真主及其使者(穆罕默德)判決一件事的時候,信道的男女對於他們的事,不宜有選擇。誰違抗真主及其使者,誰已陷入顯著的迷誤了。(古蘭經33:36)
「歷史已經表明,伊斯蘭在其為整個人類活動範圍提供指導的能力上是獨一無二的。」因此,伊斯蘭「並不把精神(屬靈)生活和世俗生活分開,因為看起來似乎是屬於公民和凱撒的東西,實際上是真主的財產。」適當的宗教熱忱「是全面性的,並且涵蓋生活的所有方面,就像毛細血管和神經將自己導向身體的所有部分。」薩依德·庫特卜(Sayyid Qutb),《伊斯蘭與世界和平》(Islam and Universal Peace)
四個來源
古蘭經
伊斯蘭認為古蘭經是最後啟示,對所有的信仰及行為操守的問題有著最終、最圓滿的解決方法。
聖訓
古蘭經較短,而大部份的篇幅沒有提及教義、禮儀、法制、政治與社會問題;部份經文含糊不清、或不夠仔細,所以需要詮釋、擴充有關的經文。根據古蘭經,先知穆罕默德是唯一和可靠的詮釋者,在日常生活上應用經文所載原則。因此,通過可靠人士敘述,先知的言行就成了古蘭經的注釋與補充。
法學家一般應為,除非文本本身設定限制(比如說,只適用於某個歷史環境、或某階層人士),否則條文就是放諸四海皆準的。
被認為可靠的聖訓包括:布哈里聖訓9卷、穆斯林聖訓7卷、另外四部其他的可靠的聖訓集。
類比推理(qiyas)
有的法律問題,若古蘭經或聖訓都沒有清楚提及,一般法學家就會用類比推理,即對古蘭經做比較自由的解釋,根據其他法律問題之既有定案原則,應用於新問題上。但最嚴謹的伊斯蘭法學者並不贊同這做法,認為這牽涉人意,可能有誤。
公議(ijma)
穆罕默德說過:「我的烏瑪(穆斯林社群)永遠不會達成錯誤協定。」(提爾密濟聖訓4:2167)